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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西港航管理处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编辑日期:2018-02-26 09:51:44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一、济宁市港航局邹西港航管理处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港航局邹西港航管理处
        (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邹西办事处)
   住    所: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水上安全和港航畅通提供现场管理保障。船舶进出港签证、船舶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航道现场管理、巡视;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进行现场监管、对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实行跟踪管理;水运规费征收;对水运市场实施现场管理。
  法定代表人:张雷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港航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F4985118XP
   二、济宁市港航局邹西港航管理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港航局邹西港航管理处(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邹西办事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拨款,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港航局)。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水上安全和航运畅通提供现场管理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船舶进出港签证、船舶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二)航道现场管理、巡视;
  (三)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进行现场监管、对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实行跟踪管理;
  (四)对水运市场实施现场管理 。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港航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共青团济宁市委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带领全体员工积极搞好我市的希望工程救助工作。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港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港航局邹西港航管理处有效资质认可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800F4985118XP
  制 发 机 关: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登记管理机关: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四、单位重大信息
  1、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现实有编制数:21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
朱海涛   李保玉    王  娟   郭克志  郝允娟  刘鲁民  
冯承亮    彭   伟   张瑾明   董   璐   徐明静   张   雷   何   强    陈   磊   何   锐   张   璐
 石国安    杨克杰  吕   清   杜   敏   郑 辉
   2、岗位设置   根据济人社办字【2011】40号《关于核准济宁市港航局邹西港航管理处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核定管理岗位15个、专业技术岗位13个,共28个岗位(含兼职岗位)。
   3、人员招聘
   人员招聘由济宁市港航局统一组织管理。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1、没有出现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认真履行规定的业务职能,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3、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法律诉讼;
 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没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