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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限航标准的通告
编辑日期:2015-01-22 15:45:59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徐州市地方海事局   航行通告

枣庄市地方海事局

 

2015年第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限航标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近期,进入济宁、徐州、枣庄(滕州段)辖区船舶数量明显增多,加之航道水位日趋下降及部分超限船舶的无序驶入,造成济宁辖区微山、高楼航段严重壅堵。为全面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因超限船舶的驶入导致航道壅堵现象,经徐州、济宁、枣庄三市地方海事专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对拟驶入济宁辖区部分航道(段)船舶的限航标准明确如下,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京杭运河主航道、下级湖湖西航道(含刘楼河航道):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3米、船宽(型宽)不得大于12.6米、实际吃水不得大于3.1米。

二、洙水河航道:船宽(型宽)不得大于10.0米,105国道桥下游水域,船舶实际吃水不得大于2.5米,105国道桥上游水域,船舶实际吃水不得大于2.1米。

三、西支河、复兴河、老万福河清河桥以下水域:船舶实际吃水不得大于2.8米,船宽(型宽)不得大于10.8米;清河桥以上水域:总长42米、总宽8.0米、实际吃水2.6米以上船舶禁止驶入。

四、湖东白马河航道:船舶实际吃水不得大于2.8米。

    五、驶入或航经济宁辖区水域的船舶应严格按照上述限航标准装载运输,自觉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严禁抢档和随意停靠。对不服从现场管理、强行驶入限航航段的超限船舶,海事部门除采取强制卸载等行政措施外,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限处罚。

    六、随着航道水位的变化,限航标准适时调整。

 

 

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徐州市地方海事局  枣庄市地方海事局

20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