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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