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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行政许可)
编辑日期:2018-04-04 14:02:11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人: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检验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的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的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4.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