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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行政许可)
编辑日期:2018-04-04 14:00:11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属于本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2.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免于提交);
   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簿、操作手册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6.《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7.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