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
11.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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