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临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二至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八条至七十条;
9.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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