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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行政许可)
编辑日期:2018-04-04 13:36:02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二)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三)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符合证明》签发、年度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免于提交);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年度审核签注及换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4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13、14条;
   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
   8.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
(二)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中间审核签注及换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4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13、14条;
   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
   8.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

办结期限:
  
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办理结果:
   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由有相应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制作加盖本机构印章的《(临时)符合证明》;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审定同意给予年度审核签注的,由有相应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制作加盖本机构印章的《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经审定不同意给予年度审核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由有相应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制作加盖本机构印章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过中间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未通过中间审核的,不予中间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