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6)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7)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3)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4)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5)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6)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7)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8)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六、七、八、九、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
7.《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
8.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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