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济宁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窗口
申 请 人: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国企业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5)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八、九、十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五条;
9.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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