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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办法(试行)
编辑日期:2014-03-27 16:26:58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山东省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注册,从事沿海、内河及其他通航水域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船舶的经营资质评估活动。

第三条  经营资质评估范围:

(一)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企业筹建、开业;

(二)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增加运力,扩大经营范围;

(三)被列入红色预警的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

第四条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资质评估工作,由省、市(设区的市)、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际、省内市际间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评估,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复评;

(二)市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三)县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可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书面委托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复评。

第二章  评估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港航管理机构在进行经营资质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评估小组组成人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且至少有1人为该行政许可事项具体经办者之外的人员。

第六条  评估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船舶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核实;

(二)对企业经营资质、实际经营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三)提出评估意见,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质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水运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路运输管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

(二)具有水运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持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根据经营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审批权限确定经营资质评估管辖权。属省级以上审批的,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省级港航管理机构评估小组进行复评;属市级审批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列入红色预警的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组织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抄送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评估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小组,到现场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小组对申请事项的评估,应根据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调查,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评估人员应现场检查以下事项是否真实、有效: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提及的内容;

(二)《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现场核对是否人证相符;

(五)申请企业及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六)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企业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DOC)和船舶安全证书(SMC)。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召开评估小组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附件6)和《评估小组人员资历证明》(附件7)。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全面详尽。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述;

2、对照经营资质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详细阐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点评;

3、评估结论意见(结论意见由评估小组多数通过,评估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列明)。

第十四条  组织评估的港航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评估小组评估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估过程中,港航管理机构和评估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估专家享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估资格。

第十七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按规定作出答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评估报告

 

 

 

 

 

 

 

 

 

 

被评估单位                            

评估项目                              

评估组织单位                          

评估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评估事项

 

评估人员组成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签名

 

 

 

 

 

 

 

 

 

 

 

 

一、评估过程

 

 

 

二、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投资构成等内容,对申请增加运力、扩大经营范围和被列入红色预警企业的评估,还应说明该企业的原审批情况)

三、对被评估人经营资质条件逐条详细阐述和评价

(一)企业船舶运力情况

(二)组织机构情况

(三)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体系情况

(四)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通过现场评估,对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能力的评价

 

 

四、对有关问题的点评和建议

 

 

 

 

五、评估结论意见

 

 

 

 

                              评估小组组长:(签名)

 

六、备注(评估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在此列明,并由本人签名)

 

 

 

 

评估组织单位意见

 

 

                     盖章

 

 

 

附件2

评估小组人员资历证明

 

 

 

 

 

 

 

 

 

 

 

 

 

 

 

 

                    盖章(港航管理机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