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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编辑日期:2018-07-13 08:47:40  来源: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服务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市港航局
安全评价(评估)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的结果负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批(含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3月交通部令第5号,2016年9月修正)第十五条: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同行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第十八条: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3月交通部令第5号,2016年9月修正)第十五条: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同行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第十八条: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3月交通部令第5号,2016年9月修正)第十五条: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第十八条: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