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海事局船舶监督科科长 宋艳萍
近年来,随着水上旅游业的逐渐兴起,内河水域的旅游客船、渡船等日益剧增,内河客渡旅游船舶的安全监管已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船舶特点
内河客渡旅游船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由于经济条件差,对船舶维修更新投入少。船主只要求船舶能载客(货)、能出航就行。二是船员安全意识差,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安全的危害性缺少感性认识,总是抱着能开就行的侥幸心理。乘客安全意识也不高,认为只要能满足自己出行就行,不管船舶是否适航以及是否持有相关适任证书。三是主动接受监管意识不够。由于客渡旅游船只从事短途客运,基本上都是在自家门前运营,认为船舶有证无证一个样。由于存在着上述心态,为海事机关的管理和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监管现状
一是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管理体系不健全,致使客渡旅游船舶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立法层面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牵涉到政府和交通、海事、旅游等多个部门,因而立法进度极慢,到目前为止,可供遵循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船舶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特别对旅游船的监管至今没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可以遵循。
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法律、安全意识不强,致使业务能力低下,违法从业,违章航行。船员大多数是小学初中学历,相关安全意识很薄弱,应变能力差,相当一部分船员没有接受过水上技能的专业培训,仅凭一些经验操纵船舶,对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县、乡政府对客渡旅游船管理工作不重视,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责任不到位。这些船舶点多、面广、流动、分散,管理难度大,需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但有的县乡(镇)政府没有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船舶的管理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有的地方政府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只是走过场做表面文章,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甚至片面地认为船舶安全管理是海事部门或地方交通部门的职责,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经费也不能落实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客渡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以及航运公司、船舶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和推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二是做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从船员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加强对船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抓好旅游船安全工作源头,明确旅游船船员的操作能力考核评估和培训工作要求,提高旅游船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操作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对旅游船安全影响,提升安全水平。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规范水运秩序。县、乡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严防船舶违法营运,要定期联合海事管理机构以开展专项整治的方式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政府发动公安、安监等职能部门,坚决销毁、拆解“三无”船舶,对于抗拒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甚至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增强各方安全意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宣传舆论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活动,严禁群众乘坐不具备安全载客条件的运输船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提醒船主、船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人人遵章守法,人人重视船舶运输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是对老旧船舶进行拆解,财政补贴建造安全系数高的大型客渡旅游船,由当地政府进行经营管理,彻底改变目前船舶数量多、吨位小、质量差的局面。
六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船舶动态监管。船舶签证取消后,海事部门对客渡旅游船的监管也由静态向动态、由事前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改进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船舶航行行为24小时监控录像与取证,使船舶实时位置能够及时传输,在监控指挥中心就能随时了解、掌握动态情况。逐步在有安装条件的旅游船上要求安装AIS\GPS,将旅游船纳入数字化动态监管,提高海事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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