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楼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站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山东高楼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站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高楼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站
(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高楼办事处)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高楼乡高楼村
宗旨:规范水路运输行为,提供现场稽查保障。
业务范围:对从事水路运输过往船舶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实施稽查;对过往船舶的安全情况实施稽查;对过往船舶航运规费执行情况实施稽查;对违犯规定的船舶和有关人员实施处罚。
法人代表人:纪华伟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6.3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港航局)
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高楼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站,其他名称为山东省济宁市地方海事局高楼办事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高楼(乡)。
第四条 本单位是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航运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 本单位宗旨是为规范水路运输行为提供现场检查保障。
- 本单位业务范围:
- 对从事水路运输过往船舶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实施稽查;
- 对过往船舶的安全情况实施稽查;
- 对过往船舶航运规费执行情况实施稽查;
- 对违犯规定的船舶和有关人员实施处罚。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绩效管理相关考评办法。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航运管理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作管理办法》、《山东高楼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站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中层干部配备规定》等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财务股、水运安全股、规费检查股等4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站党政合一的综合性办事机构、协助单位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记录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宣传、信访、安全、后勤服务等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财务股,责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各项收支结算,做好各种凭证的制作、审核和记账、报账工作;负责各种收费票据的缴销和规费征收上解工作;负责职工工资的发放;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水运安全股,船舶证书、证件、船员配额、进出港签证、船名(牌)、船籍港、载重线勘划、船舶悬挂国旗、防止水污染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和旅游、客渡船的安全运营情况,对救生、消防、应急等设施不齐全有效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调查处理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对水运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辖区水路“三乱”行为进行治理;
规费检查股,路运输规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对运输票据的收费项目、征缴标准和数额、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出的“大船小证”、“一船多证”、“拉长报短”、“多装少报”或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运输规费的船舶,除责令补缴所缺规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船舶过闸票据进行检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
- 本单位按照 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收取规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 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 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 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 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9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山东高楼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站法人年度检验检查信息
一、法人登记公开情况
我站按规定办理了法人设立登记,并于2011年5月完成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工作,登记与年检的相关资料均由专人负责保存。2011年4月,我站申请将“举办单位”由济宁市航运管理局改为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港航局)。我站登记与变动管理信息均按规定进行公开,无“双重法人”登记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
我单位设立的宗旨与业务范围为:为规范水路运输行为,提供现场稽查保障。对从事水路运输过往船舶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安全情况、航运规费执行情况实施稽查;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和有关人员实施处罚。近年来我单位一直严格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检查站的日常工作,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也没有对外进行投资和接受捐赠情况。近年以来,我站各项行业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无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
综上所述,我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做了大量细致的自查总结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的认识职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保障我单位的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山东高楼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检查站
实有编制数:29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纪华伟、张志学、孙智强、冯江、赵潮明、姜兆周、祁友国、朱宜瑞、陈凯、陈士阳、祁宪峰、陈长征、吕莉、闫岳峰、夏鲁杰、刘震、陈忠涛、魏代宾、戴修路、林萌、杨林、靳庆振、孔雯、张浩、宋凯、张若素、李成亚、高铮铮、刘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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